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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工伤职工能否直接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劳动法律师专业解析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2025-11-17
导读: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工伤职工能否直接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劳动法律师专业解析

工伤保险权益是劳动者的法定保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将面临承担全部工伤待遇的法律风险。

在日常工作中,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时,工伤职工能否直接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这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权益,也涉及《社会保险法》与《民法典》的竞合适用问题。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您解析工伤职工的权利保障路径。


01 法律框架下的双重保障

我国法律体系为工伤职工提供了双重保障机制:一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保障,二是基于侵权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这两条规定形成了工伤职工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当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时,职工既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依据《民法典》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02 未缴社保的工伤维权路径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有的甚至与职工签订所谓"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律师团队提示,这类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

首维劳动律师陈艺在实践中总结,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发生工伤时,职工有两个维权方向:

一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二是如果存在第三方侵权人,可同时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03 社保优先原则及例外情形

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我国司法实践总体上采用"社保优先、侵权补充"的处理原则。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苏10民终3173号典型案例中明确: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一判决体现了以下法律要点:

1.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可以兼得,但医疗费用不能重复获得;

2.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时,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转由用人单位承担;

3.即使侵权人已经赔偿,用人单位仍不能免除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劳动律师团队提示,工伤案件领域,法律代理的核心理念是——准确把握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边界,才能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04 工伤职工的证据准备与路径选择

对于工伤职工而言,选择何种维权路径至关重要。首维陈艺律师建议从以下方面准备和选择:

证据材料准备

证明劳动关系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

证明工伤事实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

证明伤残程度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证明侵权关系材料(如存在第三方侵权):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证据等。

维权路径选择

单纯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工伤:优先选择工伤保险待遇索赔;

第三方侵权导致工伤: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但医疗费用不得重复主张;

用人单位与第三方责任竞合:可根据责任方的赔偿能力选择主张顺序。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处理过多起复杂工伤赔偿案件,提示职工应当注意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以及一年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区别,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的扬州劳动律师提示,无论用人单位以何种理由未缴纳社保,工伤职工都有权获得完整的工伤待遇赔偿。我们理解,工伤问题常常牵涉家庭财产的稳定。选择我们的专业团队,意味着您将获得来自多位资深律师的协力支持。例如,我所婚姻家事部的陈华律师陈东升律师唐卉律师、李庆律师等,与劳动领域的陈艺律师协同办案,确保在工伤赔偿计算与家庭财产规划上,为您提供周全的保障。

如果您正面临工伤维权难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劳动律师,准确把握诉讼时机与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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