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我的劳动合同单位:湖北省创新人力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发送大意为“实际用工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12月1日需与创新公司解除合作协议,通知我本人就:1.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安排待岗,3.与创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与中建三局其他新的合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需于2025年11月22日前将个人选择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三局让创新发这封邮件的坑在哪里?
2.若未按时回复对本人预计造成什么不利后果?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5-11-19 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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