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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一、房地产开发用处与期限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有必要依照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开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越出让合同约好的开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开工开发的,能够征收相当于土地运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开发的,能够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二、房地产买卖1.一般规矩(1)依照出让合同约好现已付出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运用权证书;(2)依照出让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典当办理,保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典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规模内从事房地产典当活动的,应当恪守本法。地上无房子(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典当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处理,保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开展,拟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获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运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生意,实施房地产处理,应当恪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子,是指土地上的房子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根据本法

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标准房地产开发运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的监督处理,促进和保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处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施行房地产开发处理,应当恪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运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造、房子建造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许出售、租借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房地产业正在蓬勃发展,欣欣向上,关于发地产转让也是非常活泼,但关于城市房地产转让又知之甚少,乃至不知。关于城市房地产转让处理规则又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城市房地产转让处理规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处理,保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拟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的决议》批改)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 土地运用权出让第二节 土地运用权划拨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第四章 房地产生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的决议》批改)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 土地运用权出让第二节 土地运用权划拨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第四章 房地产生意第一节 一般规则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第三节 房地产典当第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的决议》批改)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 土地运用权出让第二节 土地运用权划拨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第四章 房地产生意第一节 一般规则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第三节 房地产典当第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1994年 7月 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的决议》批改,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改部分法令的决议》批改)  第一章 总 则第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办理法令(1999年6月24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1999年7月23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8月1日布告发布施行 依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的《长春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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