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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4: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的决议》批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运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运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生意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典当
第四节 房子租借
第五节 中介服务组织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挂号处理
第六章 法令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处理,保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开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获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运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生意,实施房地产处理,应当恪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子,是指土地上的房子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根据本法获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根底设施、房子建造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生意,包含房地产转让、房地产典当和房子租借。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施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运用准则。可是,国家在本法规则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在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开展水平,扶持开展居民住所建造,逐渐改进居民的寓居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力人应当恪守法令和行政法规,依法交税。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略。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国家能够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子,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所的,还应当保证被征收人的寓居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土地处理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则的职权区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处理全国房地产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产处理、土地处理部分的组织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认。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运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运用权(以下简称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运用者,由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运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有必要契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造用当地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让土地运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操控目标拟定年度出让土地运用权总面积计划,按照国务院规则,报国务院或许省级人民政府赞同。
第十二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处、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会同城市规划、建造、房产处理部分一起拟定计划,按照国务院规则,报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行使前款规则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十三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能够采纳拍卖、投标或许两边协议的方法。
商业、旅行、娱乐和奢华住所用地,有条件的,有必要采纳拍卖、投标方法;没有条件,不能采纳拍卖、投标方法的,能够采纳两边协议的方法。
采纳两边协议方法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则所承认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则。
第十五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应当签定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与土地运用者签定。
第十六条 土地运用者有必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好,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好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土地处理部分有权解除合同,并能够恳求违约补偿。
第十七条 土地运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好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有必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好,供给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好供给出让的土地的,土地运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处理部分返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土地运用者并能够恳求违约补偿。
第十八条 土地运用者需求改动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的,有必要获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的赞同,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改动协议或许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应当悉数上缴财务,列入预算,用于城市根底设施建造和土地开发。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上缴和运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运用者依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前不回收;在特别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按照法令程序提早回收,并根据土地运用者运用土地的实践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践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运用权因土地灭失而中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需求持续运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请求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回收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赞同。经赞同准予续期的,应当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规则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或许虽请求续期但按照前款规则未获赞同的,土地运用权由国家无偿回收。
第二节 土地运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运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在土地运用者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给其运用,或许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给给土地运用者运用的行为。
按照本法规则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除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没有运用期限的约束。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造用地的土地运用权,确属必需的,能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根底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有必要严格实施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一致的准则,实施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归纳开发、配套建造。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有必要按照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开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越出让合同约好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能够征收相当于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开工开发的,能够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可是,因不可抗力或许政府、政府有关部分的行为或许开工开发必需的前期作业构成开工开发拖延的在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意图规划、施工,有必要契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标准。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给运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能够按照本法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运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办法鼓舞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居民住所。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盈利为意图,从事房地产开发和运营的企业。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称号和组织组织;
(二)有固定的运营场所;
(三)有契合国务院规则的注册资本;
(四)有满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请求建立挂号。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对契合本法规则条件的,应当予以挂号,发给营业执照;对不契合本法规则条件的,不予挂号。
建立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的,还应当实施公司法的有关规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挂号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规则的部分存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总额的份额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规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出资额应当与项目规划相适应,并按照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好,如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造。
第四章 房地产生意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典当时,房子的所有权和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一起转让、典当。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子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时承认并发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施房地产价格评价准则。
房地产价格评价,应当遵从公正、公正、揭露的准则,按照国家规则的技术标准和评价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子的重置价格为根底,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施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准则。
房地产权力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规则的部分照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许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典当,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则处理权属挂号。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力人经过生意、赠与或许其他合法方法将其房地产搬运给别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不契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则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议查封或许以其他方法约束房地产权力的;
(三)依法回收土地运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赞同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制止转让的其他景象。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好现已付出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运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好进行出资开发,归于房子建造工程的,完结开发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归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构成工业用地或许其他建造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子现已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子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则,报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批阅。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则决议能够不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则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许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定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运用权获得的方法。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力、职责随之搬运。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运用权的运用年限为原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减去原土地运用者现已运用年限后的剩下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动原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的,有必要获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的赞同,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改动协议或许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给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运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
(三)按供给预售的商品房核算,投入开发建造的资金到达工程建造总出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现已承认施工进度和竣工交给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处理部分处理预售挂号,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处理部分和土地处理部分挂号存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金钱,有必要用于有关的工程建造。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则。
第三节 房地产典当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典当,是指典当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搬运占有的方法向典当权人供给债款实施担保的行为。债款人不实施债款时,典当权人有权依法以典当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获得的房子所有权连同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能够设定典当权。
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能够设定典当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典当,应当凭土地运用权证书、房子所有权证书处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典当,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应当签定书面典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典当权的土地运用权是以划拨方法获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当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典当合同签定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不归于典当产业。需求拍卖该典当的房地产时,能够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与典当产业一起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子所得,典当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子租借
第五十三条 房子租借,是指房子所有权人作为租借人将其房子租借给承租人运用,由承租人向租借人付租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子租借,租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定书面租借合同,约好租借期限、租借用处、租借价格、补葺职责等条款,以及两边的其他权力和职责,并向房产处理部分挂号存案。
第五十五条 住所用房的租借,应当实施国家和房子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则的租借方针。租借房子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由租借两边洽谈议定租金和其他租借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盈利为意图,房子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法获得运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子租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五节 中介服务组织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包含房地产咨询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房地产生意组织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称号和组织组织;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产业和经费;
(四)有满足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请求建立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施房地产价格评价人员资历认证准则。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挂号处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施土地运用权和房子所有权挂号发证准则。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许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请求挂号,经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布土地运用权证书。
在依法获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子的,应当凭土地运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产处理部分请求挂号,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产处理部分核实并颁布房子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许改动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产处理部分请求房产改动挂号,并凭改动后的房子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请求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替换或许更改土地运用权证书。
法令还有规则的,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处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典当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规则的部分处理典当挂号。
因处置典当房地产而获得土地运用权和房子所有权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则处理过户挂号。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认,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由一个部分一致担任房产处理和土地处理作业的,能够制造、颁布一致的房地产权证书,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将房子的所有权和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的承认和改动,别离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令职责
第六十四条 违背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则,私行赞同出让或许私行出让土地运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许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职责人员行政处置。
第六十五条 违背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则,未获得营业执照私行从事房地产开发事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责令中止房地产开发事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转让土地运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背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则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责令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背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处理部分责令中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背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未获得营业执照私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事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责令中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事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令、法规的根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许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职责人员行政处置。
第七十一条 房产处理部分、土地处理部分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置。
房产处理部分、土地处理部分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构成犯罪的,按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追查刑事职责;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获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运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生意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处理,参照本法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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