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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概况: 本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但是劳动合同签订的是继承B公司,B公司被A公司近年收购,因此本公司属于A公司的子公司 咨询问题: 从本公司出差到A公司,从24年11月底到25年3月底,超过3个月,但是现在公司要求继续出差,从4月22号开始到4月30号,可以拒绝出差吗?公司如果按照员工手册记大过并以旷工2天开除合理吗?公司说这种情况不属于变更工作地点,麻烦发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上海市 合同纠纷 2025-04-21 17:18:39
用户:152*****856
律师回复(2)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0751人

    回复于2025-04-21 17:19:04

    关于能否拒绝出差,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未明确约定员工有长期出差的义务,此次出差已超出合理范围,员工可以拒绝。公司以记大过并旷工 2 天开除不合理,因为认定旷工需员工无正当理由不上班,员工拒绝不合理出差要求不能简单认定为旷工。另外,短时间到母公司出差通常不属于变更工作地点,但长期出差可能构成工作地点变更。 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865人

    回复于2025-04-21 17:24:05

    首先,是否能拒绝出差要看劳动合同约定。若合同无长期出差到A公司的约定,可拒绝。公司以记大过、旷工开除不合理,连续出差超3个月又新增出差安排,应与员工协商。这属于变更工作地点,因出差时长和范围改变。解决方案是和公司协商,说明不同意继续出差;若公司执意按员工手册处理,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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