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题

学生人身损害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

导致的收入丢失,包含残疾补偿金、残疾辅佐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恢复护理、持续医治实践发作的必要的恢复费、护理费和后续医治费。(三)受害学生逝世的,补偿义务人除应依据抢救医治状况补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补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逝世补偿费以及受害学生亲属处理丧葬事宜开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丢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四)因危害事端遭受精力危害的受害学生或许逝世学生近亲属,恳求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的

学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申述状   原告:赵** 性别:女 年纪: 民族:汉族 住址:密云兴云小区 电话: 法定代理人:赵铁林 男 年纪 工作单位: 密云十里堡中学教师 电话 托付代理人:李春和 男 年纪34岁 被告: **小学 地址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如何赔偿

内容摘要:学生损伤事端的经常发作,是在现实日子中不可防止的一个现实,要从法令视点正确界定学生损伤事端,清晰各方在学生损伤事端之后的法令职责,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补偿问题。校园与学生的联系是教育联系而不是监护联系,在校园未实施教育、办理、维护的职责形成学生人身损伤时,可发作人身损害补偿职责,此外,法令还规则了特别的校园职责,即弥补的补偿职责;学生损伤事端的归责准则是差错职责准则,校园差错的实质是教育

幼儿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

幼儿园学生人身危害补偿案案情简介:6岁的小笑系光华幼儿园的学生,就在教师带领学生回教室时,小笑走路时不小心跌倒,导致右上肢受伤。家长与校方因两边的职责承当问题发作争议。律师感悟:这是一同典型的幼儿在幼儿园遭受人身损伤而幼儿园又没有任何差错的意外事情。本律师在署理此案件有着十足的决心信任幼儿园不应该承当任何的职责,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件运用法令若干问题解说》和《学生损伤事故处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2004年8月13下午,苏州市某小学(非私立小学)四年级(二)班上体育活动课,体育老师李某暂时有事,让学生自在操练踢足球,学生王某(10岁)不小心将球踢到张某(9岁)右胸部,张某其时喊胸部痛苦,此刻正好体育老师李某回来,他暗示张某下场回家歇息。8月15日上午,张某上课时忽然吐血,校园赶忙将其送回家,因下午持续吐血不止,张某爸爸妈妈将其送入医院医治,其后又时断时续几回入院医治,医疗确诊为"右下肺支气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一、处理学生危害补偿胶葛的法令依据在实践中,处理学生危害补偿胶葛所适用的法令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等法令和司法解说。(一)《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的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下列人员中有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一、处理学生危害补偿胶葛的法令依据在实践中,处理学生危害补偿胶葛所适用的法令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等法令和司法解说。(一)《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

学生人身损害的范围有哪些

学生人身危害的规模有哪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定,学生人身危害补偿的补偿项目有:(一)受害学生遭受人身危害的,补偿义务人补偿受害学生因就医医治开销的各项费用,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和必要的养分费。(二)受害学生因伤致残的,补偿义务人补偿受害学生因添加生活上需求所开销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丢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丢失,包含残疾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主体

学生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主体,是指学生人身危害补偿胶葛的受害人和应承当民事补偿责任的加害人。从法令视点来讲,学生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主体可分为补偿权力人和补偿责任人两种。(一)补偿权力人。补偿权力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许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学生、依法由受害学生承当抚养责任的被抚养人以及逝世受害学生的近亲属。在校园遭受人身危害的学生,既有在幼儿园承受学前教育的幼儿,在小学学习的小学生,也有在中学学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三种主体

1、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为差错形成学生人身危害而应承当的职责。一般来说,人身危害案子都有可确认的职责人,应根据职责人片面上的差错对人身危害的发作有无因果关系,来确认应不应当承当职责;要根据片面上的差错对人身危害的发作所起作用的巨细,来确认应当承当职责的巨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形成别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