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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9:23

2004年8月13下午,苏州市某小学(非私立小学)四年级(二)班上体育活动课,体育老师李某暂时有事,让学生自在操练踢足球,学生王某(10岁)不小心将球踢到张某(9岁)右胸部,张某其时喊胸部痛苦,此刻正好体育老师李某回来,他暗示张某下场回家歇息。8月15日上午,张某上课时忽然吐血,校园赶忙将其送回家,因下午持续吐血不止,张某爸爸妈妈将其送入医院医治,其后又时断时续几回入院医治,医疗确诊为"右下肺支气管出血",并实施右下肺切除手术。之后,因医疗费用付出问题张某爸爸妈妈与校园产生纠纷,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地点小学及王某监护人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审理中,经法医鉴定,张某右肺出血与右胸外伤有关,伤残程度为八级。
二、审理中的不合定见
关于本案怎么处理?应适用何种归责准则?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本案应当适用差错推定职责准则,该小学应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其承当职责后可向王某的监护人追偿其应当承当的职责。其理由是:校园关于在校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有监护职责。本案因为校园存在办理、监护不周等忽略,致使张某遭到损伤,推定校园具有差错。而王某作为真实的加害人,其亦有必定的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校园与王某监护人一起承当职责,对校园与王某监护人都应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校园与在校学生是一种托付监护联系,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人身遭到危害,阐明校园监护不力,校园与王某的监护人一起承当无差错职责。
第三种观念以为:本案应适用公正职责准则,该小学中只需作出恰当补偿即可。理由是:校园与王某监护人均无差错,体育活动本来就存在必定的危险,仅仅因为体育老师在工作中存在着必定的失误,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校园对张某作出必定补偿。
第四种观念以为:对校园应当适用差错职责准则,对王某的监护人应当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由校园与王某的监护人一起承当对张某危害补偿职责。
三、学理剖析
校园内未成年学生人身危害补偿案子在司法实践常常遇到。要正确处理本案,笔者以为首要应当从理论上弄清以下问题:
(一)校园与学生是否是监护联系
在校园损伤案子中,存在着三个法律联系,一是校园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联系,二是校园与未成年学生的家长之间的联系,三是未成年学生与其家长之间的联系。其间第一个法律联系是最值得讨论的法律联系。笔者以为,校园(非私立校园)与未成年在校学生并不是监护联系,将监护概念引进校园对学生的人身危害补偿案子处理中,将带来种种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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