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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3:32
一、处理学生危害补偿胶葛的法令依据
在实践中,处理学生危害补偿胶葛所适用的法令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等法令和司法解说。
(一)《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的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乡民委员会赞同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乡民委员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则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乡民委员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形成别人危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职责,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能够恰当减轻他的民事职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59条:“在幼儿园、校园日子、学习的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许在精神病院医治的精神病人,遭到损伤或许给别人形成危害,单位有差错的,能够责令这些单位恰当给予补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办理、维护职责的校园、幼儿园或许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危害,或许未成年人致别人人身危害的,应当承当与其差错相应的补偿职责。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校园、幼儿园等教育组织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弥补补偿职责”。
二、学生人身危害补偿的项目与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学生人身危害补偿的补偿项目有:
受害学生遭受人身危害的,补偿职责人补偿受害学生因就医医治开销的各项费用,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和必要的养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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