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帮助758人
回复于2026-04-23 11:51:49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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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6-04-29 11:19:54
【问题重述】公司续签合同未明确薪资,仅引用附件薪资确认单,但本次未提供该单,且确认单工资低于实际发放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报酬条款;第 35 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 【分析建议】签署薪资不明确的合同存在风险。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可能按合同附件的低薪标准执行。实际发放记录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但维权成本较高。 【行动指引】1)要求公司在合同中明确实际薪资数额及结构;2)拒绝签署模糊条款,要求补充薪资确认单;3)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作为证据;4)如公司强制降薪,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