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时间:4月21日,发生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情况概述:本人于今年3月1日入职现公司,试用期3个月,但入职后都仅以口头形式表达考核标准,且该标准存在口头表达时的模糊不清与随机变动。3月30日公司才下发了书面的《试用期考核标准与转正条件确认书》,并要求我签字确认,而后于昨天(4月20日)向我提出我未达到考核标准,公司决定不予转正,提前辞退,希望我做出选择:1)主动离职;2)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3)公司将于今日(4月21日)17:00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我的疑问与诉求:公司此举是否违法?是否可主张赔偿?
广东省-深圳市
劳动争议
2026-04-21 15: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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