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咨询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我于2025年11月30日协商离职,工龄8年。
争议焦点在20000元年度奖金:其中10000元于2024年12月发放(归属2024上半年业绩),另10000元于2025年1月发放(归属2024下半年业绩),个税申报期均为2025年1月。
单位认为该奖金属2024年度报酬,可能拒绝计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我认为应以实际发放时间为准,两笔款项均在法定计算周期(2024年11月-2025年10月)内,应全额计入。
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5-11-24 17: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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