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司拖欠我2024年6-7月,11-12月四个月工资合计3万,和公司协商后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于2025年1月离职,协议书上写明,公司同意于2025年3月30日前支付完我的四个月工资再加上24000经济补偿金,然后在1月底的时候发了19834,并备注了"工资,赔偿",此外到今天7月31号为止没有再发过钱。
并且协议书上写明了,我不得再通过仲裁或诉讼,以及投诉和举报等方式像公司主张任何事项,否则将赔偿公司5万。
想请问一下您,该协议的条款是否有效,我是否还能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12345热线投诉等方式进行举报申诉,如果举报会不会导致我需要赔偿公司。以及您有什么其他推荐的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5-07-31 14: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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