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在这公司工作了14.5年,然后去年6月份我爸开始医疗期(确诊了绝症,并且是重症)。我爸请了12个月的病假(医疗期),6月中下旬我爸单位通知我爸解除劳动合同。上周一我们去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给的补偿是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我们的歧异点在于,补偿金基数到底是按照什么算的?我爸单位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医疗期,2000多)。但是我们自己上网查,杭州是按照正常工作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且是税前工资算的(剔除医疗期,5000多)。
1. 这个补偿金和补助费的赔偿基数是按照什么算的?有具体的劳动法条律,或者具体案例吗?
2. 那我爸目前能拿到手的总金额是多少?
浙江省-杭州市
劳动争议
2025-07-13 20: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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