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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在这公司工作了14.5年,然后去年6月份我爸开始医疗期(确诊了绝症,并且是重症)。我爸请了12个月的病假(医疗期),6月中下旬我爸单位通知我爸解除劳动合同。上周一我们去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给的补偿是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我们的歧异点在于,补偿金基数到底是按照什么算的?我爸单位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医疗期,2000多)。但是我们自己上网查,杭州是按照正常工作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且是税前工资算的(剔除医疗期,5000多)。 1. 这个补偿金和补助费的赔偿基数是按照什么算的?有具体的劳动法条律,或者具体案例吗? 2. 那我爸目前能拿到手的总金额是多少?

浙江省-杭州市 劳动争议 2025-07-13 20:55:12
用户:178*****879
律师回复(3)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863人

    回复于2025-07-13 21:42:18

    补偿金基数一般按正常工作12个月平均工资、税前工资算,依据《劳动合同法》,医疗期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你爸工作14.5年,单位应支付1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再加上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建议先和单位协商按正常工资算基数,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882人

    回复于2025-07-14 08:48:3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通常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在杭州,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按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因此,你父亲的经济补偿金基数应按剔除医疗期的正常工作 12 个月平均工资 5000 多元计算。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90人

    回复于2025-07-14 12:01:34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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