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个人提出离职公司一直未给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社保减员,并且这期间一直给我缴纳五险一金,并在7月之前一直按离职前的工资给我发放。4月到10月我都有打卡记录,但没有工作内容,提出离职当天就已经办理工作交接了。7月之后以公司更改考勤规则为由改变薪酬导致我未在收到工资,并在7月之后再未收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金额。我在11月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合同社保减员:并补偿我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随后公司反请求我归还四到十月发放的工资金额及社保公积金金额。我是否需要归还?
山东省-泰安市
劳动争议
2024-12-25 09:59:08
用户:156*****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