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题

最高人民法院房产权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解读

2015年4月16日全国法院立案挂号制变革视频会上,最高法副院长景汉朝传达了《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挂号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对法院立案挂号准则进行了解读和阐明。法院立案挂号制解读:该《规则》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经过,4月15日发布,将从5月1日起实施。景汉朝说,《规则》一致了全国法院挂号立案作业,规则了实施立案挂号制的规模、条件、流程等等,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依法行使诉权,完成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申述、行政申述和刑事自诉,实施立案挂号制。第二条 对申述、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概接纳诉状,出具书面凭据并注明收到日期。对契合法律规则的申述、自诉,人民法院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相关意见

公布单位:最高法院内容分类:民事诉讼归纳规则与解说 婚姻法归纳规则文号:法民发 1989 3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1989年12月13日)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案子,应首先向两边当事人严厉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判教育或民事制裁。但依据这类“婚姻”联系构成的原因和案子的详细情况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子挂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实施。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法释〔2010〕15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经过)为正确审理房子挂号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子挂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子挂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实施。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法释〔2010〕15号(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经过)为正确审理房子挂号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子挂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实施。为正确审理房子挂号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则,结合行政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房子挂号安排的房子挂号行为以及与查询、仿制挂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子挂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2011年11月实施为正确审理房子挂号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则,结合行政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房子挂号安排的房子挂号行为以及与查询、仿制挂号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许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子挂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经过)为正确审理房子挂号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则,结合行政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房子挂号安排的房子挂号行为以及与查询、仿制挂号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许相应的不作

最高人民法院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

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款人实行债款后,担保人有权向债款人追偿,要求债款人补偿担保人实行债款时的丢失。担保人追偿的时分就成为了债款人,担保人除追偿主债款外,还能够追偿利息,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确保人追偿权的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一、最高人民法院确保人追偿权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向其他确保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法发(1994)6号全国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底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3条规则:“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1994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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