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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8:36
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款人实行债款后,担保人有权向债款人追偿,要求债款人补偿担保人实行债款时的丢失。担保人追偿的时分就成为了债款人,担保人除追偿主债款外,还能够追偿利息,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确保人追偿权的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最高人民法院确保人追偿权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向其他确保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实施。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现已承当了确保职责的确保人向确保期间内未被建议确保职责的其他确保人行使追偿权是否建立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十二条的规则,承当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一人或许数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要求其他确保人清偿应当承当的比例,不受债款人是否在确保期间内向未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建议过确保职责的影响。
此复
二、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
1、担保人现已承当了担保职责
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因为担保人承当了担保职责,使主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归于消除。由此发作了在担保人与主债款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债款债款联系,在担保人代为实行债款之前,担保人是否会实践承当担保职责尚处于一种不确认的状况,在主债款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款债款联系,因而在其没有实践承当担保职责之前,不具有向主债款人追偿的权力。关于主债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种债款债款联系有人以为应当归于无因办理之债的领域,笔者以为这种依担保法规则,并依担保合同而发作的债仅债款联系应当归于合同之债,因为这种债款债款联系的发作,是根据两边签定的担保合同,尽管这个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可是担保人代为实行债款后,这种债款就成为实践之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款人只申述主债款人以外的担保人而不申述主债款人的景象。在人民法院判定承当担保职责之后;担保人在该判定已发作法令效力,但没有实行结束时,是否能够向主债款人追偿,在此状况下因担保人没有实践承当担保职责,应当确认担保人没有获得相应的追偿权,如担保人不能实行或不能全面实行判定所确认的职责,债款人就未实行部分仍享有诉权,能够要求主债款人持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人未实践承当担保职责时,他是否实践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规模等处于一种不确认的状况。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确保人能够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确保人没有实行确保职责而享有追偿权的一个破例,确保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条件:榜首、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债款人破产案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端,这是确保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一个先决条件;第二、债款人未申报债款,依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法令规则,债款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款是有时间约束的,已知债款人在收到人民法院书面告诉后一个月内应申报债款,不知道债款人应在布告宣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被视为抛弃债款。但债款人有确保人的,债款人能够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款,而向确保人要求承当确保职责。在此状况下,债款人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款的,就将损失参加对破产产业的分配来完成自己债款的时机,这必将会加剧确保人的确保危险,在债款人未申报债款,不参加破产产业分配的状况下,准予确保人预先行使追偿权也是对确保人利益的一种维护;第三、确保人没有实践承当确保职责,若确保人已实践承当了确保职责,就能够依法向主债款人行使追偿权,而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四、确保人应当申报确保债款。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债款人未申报债款时,确保人如不申报确保债款,将视为抛弃了确保债款。在司法实践中,确保人行使预先追偿权还有些困惑,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在法定的债款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债款人是否申报债款以及何时申报债款,尚处在不确认的状况,假如确保人申报了债款之后,债款人也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款就会呈现两个主体申报同一权力的现象,建议此种状况下规则债款人抛弃申报债款的,应以明示的方法表明,而实践状况下确保人申报后,债款人也申报债款的,确保人有必要退回申报,不参加破产分配程序,但对债款人参加破产分配所得到清偿部分可革除确保职责。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越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则,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当职责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开端核算,该期间相同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间断、中止的规则。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恳求。
3、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须片面上没有差错
担保人对债款人享有主债款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款人一切的抗辩对立债款人的清偿要求,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款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款人承当担保职责时,不得对主债款人行使追偿权。
一般状况下,担保职责的承当与债款人债款革除之间有因果联系,追偿权才干建立,若债款人债款的革除并非担保职责承当的成果,则确保人不享有追偿权。如债款因债款人的清偿行为而消除后,担保人又向债款人实行债款,此刻担保人不得对债款人行使追偿权,而只能向债款人恳求按不当得利返还。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应当及时告诉确保人,若债款人违背告诉职责导致确保人无过失地重复向债款人实行的,确保人可行使追偿权,债款人不能革除补偿的职责,债款人可恳求债款人返还不当得利部分。
别的担保人在承当担保职责时怠于行使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权,而作出的大于债款人应承当债款规模的清偿,以及担保人开销非必要的花费,使得债款人的债款规模扩展,对扩展部分,担保人损失追偿权,债款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担保人提出抗辩。
在审判实践中,担保人承当担保确保职责有差错的景象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1)、债款人对主债款人的恳求超越了诉讼时效期间,也未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建议权力的,担保人自动承当了担保职责,或许是债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述了担保人,担保人在案子审理过程中自动承当了担保职责或经法院调停与债款人达成协议,乐意承当担保职责的,因为担保人抛弃其享有的主债款人的抗辩权,在承当了担保职责后,不具有向主债款人追偿的权力;(2)、担保人的担保职责规模小于主债款规模或许是典当质押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款时,担保人在实践实行担保职责时,对债款人悉数实行了主债款人应负债款,对此超出部分,担保人不享有向主债款人的追偿权,而只能要求债款人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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