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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私营物业公司务工,未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每月2400元,1954年4月出生。2024年12月17日,工作期间,脚跟骨摔伤骨折,打了内固定。与公司多次协商,只同意赔付18个月本人工资(医疗费包括在内)。伤者认为不合理。请问,赔偿多少合理,如何申请赔偿。

山东省-滨州市 劳动争议 2025-10-31 10:06:09
用户:135*****233
律师回复(5)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251人

    回复于2025-10-31 10:09:45

    在滨州市私营物业公司务工未缴工伤保险,工伤赔偿由公司承担。脚跟骨摔伤骨折打内固定,可能构成九级或十级伤残。若为十级伤残,赔偿一般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7 个月本人工资;若为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9 个月本人工资,还有其他相应赔偿,具体需依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可先向滨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凭鉴定结果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继续对我进行追问。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2065人

    回复于2025-10-31 10:10:13

    你好,这个需要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交通费和误工费。构成残疾ha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2114人

    回复于2025-10-31 10:18:00

    建议您先走工伤认定,做一个工伤鉴定之后,确定工伤鉴定等级才能确定赔偿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211人

    回复于2025-10-31 15:19:25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易磊律师

    月帮助1632人

    回复于2025-10-31 17:32:23

    你这个需要去做鉴定,根据鉴定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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