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25年5月入职于潍坊稻草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医疗标注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8年8月31日。2025年9月19日下午,在无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公司以“工作不达标,汰换”为由强制要求本人签订辞职申请,且签订第一份离职申请,本人离职类型选择其他,离职原因写为汰换,并要求摁手印,人事拒绝我拍照留据。后重新强迫签订离职类型为辞职,离职原因为自身原因自愿离职的离职申请书。
鉴于当时处于孕中期(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求赔偿
山东省-潍坊市
劳动争议
2025-09-19 23:56:09
用户:177*****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