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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月17日 福州 2.我提出9月30日离职,公司在9月15日发薪日倒查8月考勤,提出我外勤打卡点不在提出去外勤的地点,但是是由于约的时间不在上班时间整点,以此为由算我迟到7次,其中外出问题5次,公司规定是迟到4次算旷工一天,迟到5次算旷工2天以此类推,将要对我工资进行扣款。 3.离职后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恶意克扣的工资

福建省-福州市 劳动争议 2025-09-17 10:01:20
用户:156*****017
律师回复(5)
  • 张颖律师

    月帮助1304人

    回复于2025-09-17 10:03:19

    你好 公司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张雪律师

    月帮助1258人

    回复于2025-09-17 10:17:00

    您好,这种情况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时龙律师

    月帮助5259人

    回复于2025-09-17 11:29:46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你可先与公司协商,要求其足额支付工资,协商不成可向福州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收集保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236人

    回复于2025-09-17 12:30:55

    公司以考勤问题克扣工资需有明确合法的规章制度依据且证明你确实违反规定。你可先与公司协商,说明外勤情况,要求足额支付工资。若协商不成,可收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外勤相关证据等,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返还恶意克扣的工资。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091人

    回复于2025-09-17 14:35:20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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