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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7月26日入职一家公司,但是当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且甲方代表并不签字画押,人事跟我说不用管那个,直接写了签名按手印就行,而劳务合同也没有一式两份,只有一份现存公司手里,我只是进行了拍照,填写劳务合同的同时有一张基本信息登记表,上面写着申请人须知的一行有一条款:工作未满1周离职或旷工,及因工作能力无法胜任本岗位解除合同,无劳务报酬。工作五天后,27号是公司休息,应该算四天,在30号工作结束后请事假两天回家,在8月1日收到人事信息说开通账号不满公司要求,要进行辞退,同时未满七天不结算薪资,8月2日在公司协商未果,公司这样违法吗?我该怎样拿回属于自己的薪资呢?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5-08-02 20:56:48
用户:181*****774
律师回复(3)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236人

    回复于2025-08-02 22:23:36

    公司做法违法。虽合同有未满一周无报酬条款,但提供劳动就应获报酬。可先和公司再次协商,明确指出其行为违法,要求支付四天工资;协商不成,可收集能证明工作的证据,如照片、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 时龙律师

    月帮助5259人

    回复于2025-08-03 09:40:16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务合同甲方未签字画押通常不生效,且合同未一式两份也违反规定,同时 “工作未满 1 周离职无劳务报酬” 的条款因违反《劳动法》中工资不得克扣的规定而无效。你可先与公司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拿回薪资。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091人

    回复于2025-08-03 19:20:27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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