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为劳务派遣用工,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7.7年。2018年1月1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续签合同2次,第三次签订合同未协商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22年12月1日因用人单位客观原因,让本人与该公司解除合同(未支付补偿金),并与新劳务派遣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实际工作地点及内容未发生改变。
2、2025年5月26日书面通知我于6月30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实际合同截止为12月31日。
3、能否要到2N赔偿金?最后一年能否要到双倍工资?
湖北省-荆门市
劳动争议
2025-06-17 19: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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