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5年半,现公司以结构调整为由提出调岗,且薪资降低,本人不同意后,进入解聘流程,公司提出n+1补偿。我于2015年8月入职,签订了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的劳务协议(代替试用期)未上保险。2015年11月转正签订合同至2017年8月。2017年8月续签合同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今未再签合同。补偿金计算:2021年1-3月按2N补(三次以上签订合同顺延为无固定期合同),2015年劳务协议补交社保,其他按n+1补,这样计算对吗?还是只能n+1,其他都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
劳动争议
2021-03-12 22: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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