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在拼多多平台由被告所经营的品牌好货店购买了联想拯救者r7000(订单编号为:250512-077248622202413),实付款4697元。被告于2025年5月12日发货(顺丰快递编号为:
SF31),原告于2025年5月13号签收后,发现该商品的封条是被拆完后封上去的,被告声称这是全新的无拆封的商品。原告第一时间与被告协商退货退款,但被告态度极其恶劣。
2025年5月31日原告向当地市民服务热线12345发起投诉,被告于2025年6月1日来电,表示只道歉不赔偿,原被告协商未达成一致。
河北省-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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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3: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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