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3日,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当日10时41分原告使用微信向被告微信转账人民币1700元(大写:壹仟柒佰元整),被告回复当日(4月23日)晚上还款。当日14时25分,原告使用微信向被告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被告回复次日(4月24日)晚上还款。
2025年4月24日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原告于2025年4月25日通过微信催告被告还款(附聊天记录截图)。原告于4月30日微信催告被告“五一”节后还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
陕西省-宝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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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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