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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07185),合同约定原告以1640元/月的价格向被告承租: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办事处嘉年华8-1-3302.b房屋,租期2025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8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约定支付了6--7月份的租金共1640元,另付租房押金1804元,服务费75元,共计3519元。但是,双方合同约定于6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该房实际超出合同期限6天且并未向原告交付该房 2.根据合同第第7条合同解除第4条约定超出三天未交付该房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按照第8条违约责任第二小条被告应按照月租金200%

四川省-成都市 合同纠纷 2025-06-12 01:59:27
用户:166*****930
律师回复(4)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217人

    回复于2025-06-12 02:02:08

    根据《民法典》,被告超出三天未交付房屋,您有权依约单方面解除合约。被告应担责,按约定支付月租金200%的违约金。您可先和被告协商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若协商不成,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去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3519元及违约金3280元(1640×2)。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08人

    回复于2025-06-12 07:34:04

    你的问题描述不够清楚,请补充有关信息或点击我头像私信联系或电话咨询下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44人

    回复于2025-06-12 12:03:11

    你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双方的身份资料。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545人

    回复于2025-06-12 20:54:34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超出合同约定交付期限 6 天未交房,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且被告应按照月租金的 200%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租金、押金及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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