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签订《租房合同》,约定被告 将 坐落于沈阳市浑南区文华苑 A 区 1 号楼二单元 10 楼四门的 房屋出租 给原告,合同约定租房合同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1 日, 共计 2 个月。租金为每月 1100 元,押金 400 元。 现租房合同期满故意克扣押金 100 元,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所有押 金,并且将联系方式拉黑。在原告入住前,被告在微信以及小红书承 诺会请保洁打扫房间卫生,在即将退租的时候,被告告知原告因觉得 合同约定的房租过少,而没有请保洁,被告对请保洁打扫房间的承诺没有兑现并且隐瞒原告
辽宁省-沈阳市
合同纠纷
2024-09-01 07: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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