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及理由:
2023年7月12日,被告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工程日期为7月12日至11月19日,签订合同前原告支付了2000元定金,签合同当日原告支付了29040元装修款。签订合同后被告又要求原告陆陆续续支付了35010元装修款。合计共支付了66500元装修款。
2023年8月下旬,被告停工,导致房屋装修无进展。原告多次催被告动工,被告承诺开始装修,并在9月9日双方微信沟通约定9月17日还未完工交付的,每超期1天赔偿 500元,9月18至11月19日已延期62天,需赔偿31000元。
2023年10月13日,双方微信约定5天后开工,不开
广东省-清远市
合同纠纷
2023-11-18 17: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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