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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23年签订与医院签订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24年又重新签订甲方为医院的,一年一签的合同,合同25年8月31号到期,目前情况是拖欠两月工资未发,领导几次私下谈话,说明目前无法入编,并且会降薪,辞职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要求医院给予应得的经济赔偿,领导签字了辞职信,后期又反悔收回辞职信,表示辞职理由要改成个人规划和岗位需求自愿离职,医院表示他们无过错,只结清这两月工资,没有经济赔偿,医院的举动是合法的吗?应该怎样维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劳动争议 2025-04-22 12:24:58
用户:156*****062
律师回复(3)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515人

    回复于2025-04-22 13:04:48

    医院举动不合法。拖欠工资已违反《劳动合同法》,员工依第三十八条辞职有权获经济补偿,领导签字辞职信具法律效力,后反悔不合理。维权可先与医院协商,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协商不成,收集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辞职信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身权益。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050人

    回复于2025-04-22 14:19:27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0628人

    回复于2025-04-22 16:04:14

    医院的举动不合法,医院拖欠工资且可能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医院应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先与医院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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