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在员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必须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即使员工因怀孕在家保胎而暂时无法履行工作职责,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停止为其缴纳社保。具体来说,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论员工是否在岗工作,单位都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此外,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没有权利单方面停止为怀孕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因身体原因需要保胎,必须有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需要保胎休息和休息时间。单位应按照病假处理,并支付病假工资,同时继续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