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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女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在2023年1月29日订婚,当天两家人在女方家里一起吃饭,之后原告向三被告支付了彩礼188000元、见面礼18900元、五金金器折现80000元。原告和家人给付三被告这些钱时双方的媒人都在场,女方的媒人是女方的三叔。因为原、被告一直异地生活,原告在杭州工作,被告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上饶,原告就是节假日偶尔回来陪同,双方自订婚后未共同生活过。原、被告因为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生活观念处事方式相差悬殊,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已无可能

浙江省-杭州市 婚姻家庭 2025-03-13 21:30:10
用户:186*****897
律师回复(2)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3648人

    回复于2025-03-13 21:39:32

    那么这些费用没有登记都是要退给你的,不退就可以起诉,你有对方转账记录、对方身份信息吗?没有的话私信我,可以帮你调取身份资料,写起诉材料起诉对方,或者是帮你协商,点击头像一对一私信详细指导,以追回款项。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680人

    回复于2025-03-13 22:16:17

    这种情况可协商退还彩礼等费用,若协商不成可起诉。媒人可作为证人。鉴于未共同生活且结婚无望,退还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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