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女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在2023年1月29日订婚,当天两家人在女方家里一起吃饭,之后原告向三被告支付了彩礼188000元、见面礼18900元、五金金器折现80000元。原告和家人给付三被告这些钱时双方的媒人都在场,女方的媒人是女方的三叔。因为原、被告一直异地生活,原告在杭州工作,被告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上饶,原告就是节假日偶尔回来陪同,双方自订婚后未共同生活过。原、被告因为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生活观念处事方式相差悬殊,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已无可能
浙江省-杭州市
婚姻家庭
2025-03-13 21: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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