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经过双方家人口头磋商婚约事宜后,二人按照习俗进行了订婚,订婚当日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280000元,被告家向原告返还彩礼40000元,实际给付被告彩礼240000元;另原告向被告给付黄金首饰、手机,同时为被告购买了化妆品、衣物等。2021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2022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前往外省打工,因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于2022年7月20日返回吴忠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原告及家人前往被告娘家试图接回被告时,双方家长再次争吵,导致原、被告矛盾加剧,随即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
四川省-德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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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4: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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