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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16 日 15 时 40 分许,被告王东方醉酒后驾驶“别克”蒙 LGP205 号小型轿车,在五原县名都小区内由东向西行驶至 A1 号楼前停车位,与原告刘昱麟停放在道路南侧的 “大众” 蒙 AQ8L26 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王东方酒精含量252.76mg,该事故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五原县大队认定,被告王东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受损严重,产生了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代位赔偿,且在维修时原告来回去往呼和浩特4S店,产生交通费用,并且在维修期间被告不得不采用其他交通方式出行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交通事故 2025-03-04 11:44:36
用户:156*****683
律师回复(6)
  • 肖奥律师

    月帮助216人

    回复于2025-03-04 11:48:34

    您的问题是什么,是需要对方支付交通费用吗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088人

    回复于2025-03-04 11:49:36

    被告王东方醉酒驾驶负全责,应赔偿原告维修、交通等费用。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刘敏律师

    月帮助1022人

    回复于2025-03-04 13:36:00

    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涉及刑事的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 张颖律师

    月帮助1252人

    回复于2025-03-04 14:14:02

    你好,现在诉求是什么呢?咨询什么法律问题?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2653人

    回复于2025-03-04 14:15:08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54人

    回复于2025-03-05 11:42:26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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