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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2021 年8月18 日,被告杨明勇驾驶云 E8T861 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永仁县城往攀枝花方向行驶,7时35分,当车辆行驶至过道227线K2689+850m处时与对向原告马汝林驾驶的无号牌安尔达牌电动车(载原告马志红)相撞,造成马汝林、马志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明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汝林、马志红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马汝林和马志红被送往同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马志红因伤情严重被转往攀枝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马志红的伤经诊断为 、左股骨颈骨折;2、左股骨多发骨折;3、左髌骨骨折;4、左胫骨平台骨折:5、左膝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交通事故 2022-11-02 12: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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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4)
  • 徐亚军律师

    月帮助9人

    回复于2022-11-02 13:04:39

    你好,可以电话或者文字咨询我,我们加微沟通

  • 李建业律师

    月帮助76人

    回复于2022-11-02 13:05:55

    诉求赔偿是多少,以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

  • 王香妮律师

    月帮助56人

    回复于2022-11-02 13:17:06

    您是原告还是被告,具体需要什么帮助。

  • 回复于2022-11-02 15:28:26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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