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石小亮 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十字路社区先锋苑3栋1405,公民身份证号:4201125
被告:武汉市趣达时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亮 执行董事,经理
诉讼请求
● 1请求原告退还2023年3月9号支付宝扣款3342.86元租车费用与2025年1月15号支付宝扣款3513.69元租车费用,2023年2月4号服务2000元,共计8856.55元。
● 2立即停止支付宝自动扣款合约
●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4年2月4日与武汉市趣达时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租车合同1年准备跑网约车,支付200
湖北省-武汉市
合同纠纷
2025-01-21 10: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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