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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书 原告:陈静,女 2003年3月15日出生 汉族 住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恒康汽车有限公司对面 公民身份证号码:4155205 被告:王涛,男 汉族,住: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王涛立即删除有损原告陈静名誉的文字,以及朋友圈,群里污蔑辱骂,公开透露个人隐私的信息,并且公开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王涛负担 事实与理由

河南省-南阳市 侵权维权 2021-04-08 05: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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