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郑州宝力通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郑州华南城5号交易广场三层3号房屋,租赁期限为2019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17日,租金共计24352元。原告按被告郑州宝力通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将租金支付给了被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宝力通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24352元的收据。现原告与被告郑州宝力通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已到期,但被告郑州宝力通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交付租赁房屋,因此应向原告返还租金及利息。
河南省-郑州市
合同纠纷
2020-10-18 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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