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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牛奶加工,为了获取发展资金甲将其所有的奶牛、运输车辆、牛奶加工设备、牛奶制品抵押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未经妻子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夫妻共同所有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丙以自有汽车为该笔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将该车交付给银行。丁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但对保证责任的类型未予明确。由于经营困难且面临还款压力,甲将其拥有的运输车辆卖给了丁,以此获得流动资金,丁按照市价支付了价款并对该车予以占有。 如果银行借款到期后甲无力还款,请问银行该如何向甲、丙丁主张权利?理由是什么? 甲在该房屋上设立抵押权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何

湖北省-武汉市 合同纠纷 2025-01-04 19:31:35
用户:178*****058
律师回复(1)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856人

    回复于2025-01-04 20:37:33

    银行可就丙的汽车优先受偿,对甲的奶牛等抵押财产虽未登记也可主张权利,丁的保证因未明确类型视为一般保证。甲抵押房屋构成无权处分但合同有效,因已登记。甲卖车给丁有效,银行不能主张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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