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牛奶加工,为了获取发展资金甲将其所有的奶牛、运输车辆、牛奶加工设备、牛奶制品抵押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未经妻子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夫妻共同所有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丙以自有汽车为该笔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将该车交付给银行。丁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但对保证责任的类型未予明确。由于经营困难且面临还款压力,甲将其拥有的运输车辆卖给了丁,以此获得流动资金,丁按照市价支付了价款并对该车予以占有。
如果银行借款到期后甲无力还款,请问银行该如何向甲、丙丁主张权利?理由是什么?
甲在该房屋上设立抵押权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何
湖北省-武汉市
合同纠纷
2025-01-04 19:31:35
用户:17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