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与某乙约定将甲的两间房屋以10万元卖给乙,乙向甲交付了价款,甲将房屋交付给乙居住,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甲因故向信用社贷款,信用社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即持其卖给乙的两间房屋的产权证与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将该房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届期未偿还贷款,信用社要实现抵押权,出卖甲用于抵押的房屋,乙则提出该房产属其所有。双方发生争执。问: (1)乙是否取得房屋产权?为什么?
(2)信用社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重庆市
债权债务
2021-07-01 23: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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