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裁员,有分公司,本人在的子公司于25年2月底公司关闭,在关店前让员工去找公司协商,达成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n+3000,但是员工主动找公司协商签字只有4天时间,在此期间签字可多拿得3000,过期后只赔偿n,这个说法合理吗?
2、年假不让休,入职公司满一年享有五天年假,本人已入职六年,25年公司年假有5天,这五天年假是24年度的年假,但是公司说休年假需按本年度上班天数除以365天除以5天年假来计算,有这说法吗?
3、公司以n赔偿,但是n的计算只算扣除社保后应得工资计算,请问计算方法可以吗?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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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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