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7.16签订一家健身馆的个体户《股东出资协议》,本人0出资占知识产权股份1%。11.30本人从店内辞职。
协议内有一条款是: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任意股东在公司持股期间及退出公司2年内不得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或兼职,包括但不限于担任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间接为上述企业提供任何服务,更不得以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谋取利益,否则其他股东一经发现有权向该股东一次性主张违约金十万元。
本人离职后发了一条微信朋友圈,是一个朋友的健身工作室的课程宣传,并未在其他同行业任职,凭这条朋友圈我会承担违约责吗?
湖北省-荆门市
合同纠纷
2024-12-19 17: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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