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11月4日要求与我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试用期内请假时间超出录用条件规定为由,以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终止劳动关系。
我7月20日入职,于8月18日年假期间意外发生车祸右脚骨折韧带撕裂手术按时申请病假,病假审批公司领导只审批到10.9,10.10-10.23中间病假申请被拒,后期沟通返岗于11月2日返岗,工作两日后口头通知辞退,4日发通知书。公司所诉两条均不符合实情。
其一,公司合同并未明确试用期标准,标准模糊
其二,请假时间未超出医疗期,本人提前按时提交病假申请,且有三甲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和病情证明,公司拒绝审批并以此判断考勤缺勤。
此种情况是否能申请赔偿金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4-11-04 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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