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期间,我和前司约定好离职日期,并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主管,同时在公司OA系统里按照该日期发起离职申请,然后我在约定日期前完成交接,约定日期当日结束工作后离开公司,结果公司把流程又往后拖了好几天并且没告知我具体日期,也没及时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我入职下家公司时间推迟,由于下家公司工资高于前司,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现在前司又发来邮件,说从我提交系统的约定离职日期到他们拖延审批至实际办结流程那几天,算我“旷工”,要我返还这几天发放的工资,请问我是否可以主张前司要求不合理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4-08-05 14: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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