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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4日6时,田越红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燕都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燕阳山路北侧燕都大街与鸣燕路交汇处路段时与同方向张永存骑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以及张永存、田越红受伤。经公安管理部门认定田越红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永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朝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原告自 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5日住院1天;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糖尿病;后原告转至凌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自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30日住院15天;经医院诊断,原告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糖尿病。至今不能正常生活。田越红未满18

辽宁省-朝阳市 交通事故 2024-04-28 15:59:39
用户:176*****887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4-04-29 09:41:05

    责任划分与赔偿:既然双方都被认定为同等责任,那么在赔偿事宜上,双方可能都需要根据自己的责任比例承担对方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田越红作为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可能需要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保险理赔:如果双方或任一方有车辆保险,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条款申请理赔,以减轻个人经济负担。 长期康复与护理:鉴于田越红的伤势严重,可能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和护理,这部分费用也可能成为赔偿的一部分,需要综合考虑。 法律责任:由于田越红未成年,其法律责任的追究可能更为复杂,需考虑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不会直接对田越红本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而是更多地关注教育和引导,同时其监护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如果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任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济,通过法院判决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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