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日6时,田越红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燕都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燕阳山路北侧燕都大街与鸣燕路交汇处路段时与同方向张永存骑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以及张永存、田越红受伤。经公安管理部门认定田越红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永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朝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原告自 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5日住院1天;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糖尿病;后原告转至凌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自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30日住院15天;经医院诊断,原告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糖尿病。至今不能正常生活。田越红未满18
辽宁省-朝阳市
交通事故
2024-04-28 15: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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