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21年11 月 14 日 18 时许,姜棚驾驶皖 SC6M71号小型面包车牵引无号牌三轮汽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涡阳县新兴镇曹庙村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停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原告相刮,造成原告受伤、衣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

安徽省-亳州市 交通事故 2023-08-31 22:21:21
用户:177*****877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3-08-31 22:41:47

    咨询或者是委托律师的话,可以电话联系我。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335人

    回复于2023-09-01 11:16:24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有其他疑问可点击头像电话咨询了解。

免费发布咨询,快速获取律师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帮助

我的订单

联系客服

关闭

恭喜你!

获得咨询现金券

可用于深度咨询律师
正在追问律师
发送(剩余0次)
正在回复177*****877
发送
检测到您的本次回答存在暴露个人联系方式行为,继续提交该内容会转入人工审核,一旦审核成立您的账号将被系统锁定。是否继续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