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未完成业绩就自动离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职场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员工为了激励自己,与公司签订了某种形式的业绩承诺书,其中可能包含“未完成业绩就自动离职”的条款。那么,这样的承诺是否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期我们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也遇到了客户咨询这个问题,就这一问题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解答了相关咨询并给出了专业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未明确规定“自动离职”这一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这样的努力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例举一个真实的案例。水某在入职某公司时,签订了销售人员军令状,承诺自愿选择业绩目标为2700万元,若完成率低于30%,则自动离职。然而,当年水某实际完成的业绩仅为264万元。公司据此向水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认为水某因未达到销售业绩而自动离职。
但水某对此并不服气,他提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公司主张水某因未达到销售业绩而自动离职。然而,一审法院并未采信公司的这一主张。原因在于,水某虽然签订了销售人员军令状,但在其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是直接解除了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指出,直接开除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未完成业绩就自动离职”的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在管理员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在江苏扬州地区有一支的专业律师团队,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同时,当遇到劳动争议时,也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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