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题

收养公证的办理程序

办理收养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收养公证是指在当事人的请求下,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树立养父母的联系,收养公证表现了收养的实在性和合法性。那么,处理收养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期望能给您供给协助。一、请求收养公证1、收养当事人应当亲身请求收养公证。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能够托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言、遗赠抚育协议、赠与、招领亲子、收养、免除收养、托付、

收养的办理程序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联系借以发作的法定途径。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改变民事权利、责任的重要法律行为,它触及对未成年人的抚育教育、对老年人的奉养搀扶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联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意图在于使没有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人们之间发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收养的处理程序如下:(一) 请求,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辨认才能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

怎样申请办理收养公证程序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安排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树立养爸爸妈妈联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一、处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统辖。二、收养联系建立的条件(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1. 损失爸爸妈妈的孤儿;2. 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3. 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二)下列公民、安排能够作

办理收养公证须经哪些程序

处理收养的机关有两种:一是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处理收养的首要组织。二是底层政权或户籍部分。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当地,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分处理收养挂号。将来拟以统一经公证机关处理为宜。处理收养公证须经以下程序:①请求。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辨认才能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请求。请求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自己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请求书、建立

北京市收养公证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核心内容:北京市收养公证的处理程序为请求、 检查和办证。下面为您具体介绍北京市收养公证的处理程序。(1) 请求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辨认才能的被收养人须一起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请求.请求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自己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请求书建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辨认才能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2) 检查公证人

办理收养的法律程序

 (一)向收养挂号机关提出书面请求,一起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包含:   1.收养人的证明资料   2.被收养人的证明资料   3.送养人的证明资料  (二)收养人有必要亲身到挂号机关处理收养手续   收养联系当事人应当亲身到收养挂号机关处理建立收养联系

收养公证办证需要哪些程序

v当事人请求(填写请求表、提交证明资料)——公证受理(公证处对契合条件的,宣布受理通知单)——公证检查(承办公证员核实相关证明资料,问询当事人,对承继、收养等公证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出具公证书(公证处依据承办公证员定见,依照批阅程序进行批阅后,在15日内出具公证书)。收养公证处理收养公证,请求人应亲身向公证机关提出请求,填写公证请求表,不得托付别人处理。收养人应当供给下列证明、资料:1、自己户口

涉外收养公证程序

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要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我国公民的子女。一、收养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证明收养别人子女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这儿所说的涉外收养,是指具有我国国籍在国外或港、澳区域寓居的公民或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收养我国小孩为养子女的行为。

申请办理收养公证的流程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安排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树立养爸爸妈妈联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一、处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统辖。二、收养联系建立的条件(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1. 损失爸爸妈妈的孤儿;2. 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3. 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二)下列公民、安排能够作

收养手续办理程序

关于许多没有孩子的家庭来说,收养就成了具有一个孩子的办法,可是有关处理收养手续的程序问题,却困扰了许许多多的人。下面听讼网小编将为我们收拾有关收养手续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请我们仔细阅读,期望对那些想要去收养孩子的家庭有所协助。一、收养手续处理程序(一)收养挂号程序1、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协议;2、因收养类别较多,程序杂乱,条件和所需证件不同。您预备处理何种收养挂号,请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民政部分咨询;3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