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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某单位派遣在岗职工,目前处于法定产假哺乳期,属于女职工三期法定保护对象。 现用工单位以内部缩减人员、终止合作(这个月底双方合同到期)为由,单方面要求将我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不调岗、不赔偿,不交社保。意图中断劳动关系、影响生育津贴正常申领。 请问我该怎么维护我应有的权益?

贵州省-贵阳市 劳动争议 2026-05-15 11:21:54
用户:187*****094
律师回复(6)
  • 张颖律师

    月帮助525人

    回复于2026-05-15 11:22:44

    你好,女职工在产假和哺乳期内受法律特别保护,用工单位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也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关系或停缴社保。你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派遣协议并足额缴纳社保,确保生育津贴正常申领。如遭拒绝,可向贵阳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恢复用工关系、补缴社保及赔偿损失。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164人

    回复于2026-05-15 11:23:20

    你好,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357人

    回复于2026-05-15 11:25:16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关系、支付应有的福利和补偿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37人

    回复于2026-05-15 12:59:42

    女职工在产假哺乳期三期内,用工单位不得因合作到期随意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也不得违法解除或中断社保,你可以整理好劳动合同、产假相关证明和退回通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并要求补缴社保、赔偿生育津贴损失。

  • 刘蓉律师

    月帮助538人

    回复于2026-05-15 14:45:23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易磊律师

    月帮助105人

    回复于2026-05-19 18:36:23

    保存好公司辞退或者裁员的相关证据,如果是孕期的话,可以直接去劳动局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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