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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6-04-23 11:52:02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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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6-04-29 11:21:25
【问题重述】外包公司退项目后拒绝赔偿,安排待岗仅发最低工资,合同约定待岗工资为基础工资,您质疑合理性并询问能否申请劳动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46 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2 条: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第一个月按正常工资支付,次月起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分析建议】公司退项目属于经营调整,若因此解除合同应支付 N 倍经济补偿。待岗期间工资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基础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无效。 【行动指引】1)确认待岗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若低于可主张补足;2)如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可主张 2N 赔偿金;3)收集退项目通知、待岗通知等证据;4)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