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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通知书 本人姜凯 西青区为明学校二期项目1#塔吊司机 自12.15号与北京纬金惠建设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合作关系,到2.9号工资一分没发过,多次沟无果。 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及时与贵公司解除劳动合作关系。 请北京纬金惠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天津工资支付规定相关条款结清工资 现本人正式通知贵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与贵公司的劳动合作关系

天津市 劳动争议 2026-02-11 00:35:02
用户:176*****152
律师回复(4)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071人

    回复于2026-02-11 00:38:21

    姜凯先生,你的情况我了解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你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这是合法有效的。 1. 你要求公司按照天津工资支付规定结清工资,这是合理的要求。建议你保留好与公司沟通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邮件、通话记录等,以备后续可能的劳动仲裁或诉讼使用。 2. 如果公司仍然拒绝支付工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会介入调查并督促公司支付工资。 3. 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公司仍不支付工资,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可能存在的经济补偿金等。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000人

    回复于2026-02-11 00:49:35

    你好!具体咨询什么问题?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1218人

    回复于2026-02-11 01:40:06

    可以提被迫离职,然后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具体细节可以点头像联系我指导

  • 时龙律师

    月帮助2933人

    回复于2026-02-11 07:19:0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北京纬金惠建设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姜凯有权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合作关系,并可要求公司按照天津工资支付规定结清工资,还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与北京纬金惠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动合作关系,此行为合法有效。公司应按照天津工资支付规定相关条款,在合理期限内结清您自 12 月 15 日至 2 月 9 日期间的全部工资 ,若公司拒不支付,您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在此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您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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