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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每月截止参保日为每月20号,公司规定30天为员工参保,假设10月21号入职的员工,按照规定11月21号才为参保日期,那不是12月才参保成功,请问这样违法吗?

广东省-深圳市 劳动争议 2025-10-27 08:05:32
用户:137*****232
律师回复(7)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1711人

    回复于2025-10-27 08:16:54

    你好,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 易磊律师

    月帮助1540人

    回复于2025-10-27 08:25:19

    以当地社保局参保时间为准,超过这个时间的话,就是违法的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255人

    回复于2025-10-27 08:27:33

    这样做是违法的。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入职当月为其办理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办理参保当月须缴费。因此,10 月 21 日入职的员工,公司应在 10 月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否则违反了深圳当地的社保参保规定。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继续对我进行追问。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2030人

    回复于2025-10-27 08:38:44

    这个是不合法的,入职一天也需要缴纳社保

  • 张雪律师

    月帮助858人

    回复于2025-10-27 08:58:23

    21号参保,当月的是可以缴纳进去的。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267人

    回复于2025-10-27 11:26:57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吴亮律师

    月帮助3693人

    回复于2025-10-27 13:51:54

    这样操作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该员工10月21日入职,公司应在11月20日前为其参保。解决方案是公司立即为该员工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保费用,避免员工权益受损和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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